2015年4月19日 星期日

工時相關

近日醫院公告要調整工作時數
其適用範圍也適用三班輪班工作人員
1. 醫院人資主管告知我們不適用勞基法35條,是否有違勞基法。
2. 醫院宣稱現在每天輪班工作人員表格要做調整如(附件1),告知我們每天上班雖是輪班8小時,卻要扣除用餐休息時間0.5小時,所以實際上班7.5小時。
想針對第2點詢問
醫療第一線照護者須給予患者不間斷照護
未維護病人安全,我們也無法離開雇主管轄區內至外處用餐休憩
如同航空業工作無法間斷,雇主是否可扣我們的上班時數做為休憩時間。
此外,院方預定將上下班時間之後制訂為
白班 0700-1530 小夜 1500-2330 大夜 2300-0730
宣稱 0.5小時為員工休息時段
但是勞基法35調指出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院方如此判定,工作時數是否有失勞工權益

3. 週末假日及國定假日出勤問題
之前有向院方反映國定假日出勤,是否可以依勞基法有雙倍新資補償,但是院方表示我們係屬變形工時,不適用此原則,但勞工無法享受到國定假日與家人

親友共聚屬事實,但卻無其他補償,此舉是否也違反勞工權益

4. 如果工作人員於夜間2330下班仍需換下工作服後再離開工作單位,實際上無法如時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則是否可要求院方提供,大眾交通工具給員工,

如無法提供抵達回家之交通工具,是否可提供交通補助款。
5. 如果院方疏失屬實,是否可追討之前損失之


附件為上次的諮詢往來
想繼續詢問一些關於休息時間的規定
以下提及工作人員為需輪班之護理人員,醫檢人員
--
提問1
勞基法第35提出 工作時間4小時則得休息0.5小時
那請問這0.5小時 須為連續 還是可切割
ex: 切割為 1min 分30次
切割為 15min 分兩次
還是規定須連續休息30min為宜
如無法連續休息 30min 則其休息時間無法判定為休息時間
應判定為上班時間

--
提問2
在休息時間仍處於待命狀待
如:1.病人臨時有狀況需急救處置
2.單位為急重症照護單位對於病人照護無法間斷
想請問 依據勞基法中 待命的規範
是否此休息時間仍屬於上班狀態
所以上班時段8小時 不可將其認定為 7.5小時工作時間

參考依據
法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八月一日台七十八勞動二字第一八七六一號函謂「警衛人員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如須駐廠備勤,該備勤時間應屬工作時間」,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七四台內勞字第三○九八七四號函亦採同一解釋。而待命人員於待命時間不到,上訴人均以違反出勤規定予以懲處,亦有上訴人獎懲通報在卷可憑,是待命備勤時間應屬工作時間:

(參照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號)

--

提問3
休息期間的責任歸屬
當勞工於休息時間不屬於上班時間
但是萬一其負責業務 於該休息時段出現問題疏失
其責任歸屬為支援者疏失 還是 主要照護者疏失

--
提問4
因為醫療業務為責任制度
但因為工作人員於休息時段而將責任委任他人
則被委任者的工作負擔增加
被委任者工作業務增加是否合法合理
--
提問5
之前關於工作時段
臺北市立聯合院區有提出對於休息時間的諮詢
想問輪班情形以下三種情況 
1. 上班8.5小時 其中休息0.5小時 實際上班8小時
2. 上班 8 小時 其中休息0.5小時 實際上班7.5小時
3. 上班 8 小時 休息自己挪時間 實際上班 8小時
最後詢問過勞工局,台北市立聯合院區採取方案 3
想問其 是否合法 合法理由為何
--
提問6
勞方欲更改工作時間內容
是否須跟全體工作人員協議簽訂合約
因為其原始合約之規範有異

--
提問7
工作人員因業務交接往往需要交班時間
但交班時間往往是在其下班時間開始才開始交班
則其交班時間是否為上班時間之延長